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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虎离山”行盗窃谈盗窃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14年8月7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调虎离山”行盗窃

2005年12月29日凌晨,为谋取钱财,被告人杨某、吴某(已判刑)和漆某(在逃)按事先策划好的“调虎离山”之计,窜到焉耆垦区某团钱某家实施盗窃,先由吴某、漆某在钱某家的养猪场放火,趁钱某全家救火之际跳进钱某家盗取现金共计41400元,三人均分赃款后各自逃窜,后吴某被警方当场抓获。2008年8月25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盗窃怎么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吴某与漆某,采取放火“调虎离山”的手段,利用被害人救火心切,离家之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简单的共同犯罪,不分主从。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采取放火手段,窃取钱财,行为恶劣,且潜逃多年,可酌情从重处罚。

2009年2月3日,焉耆垦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7年半,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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