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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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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累犯的处罚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8月7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团伙多次扒窃被抓获

被告人牟炳洪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9日被判刑一年;被告人孙朝燕因盗窃罪2003年1月被判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周珍宝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3月至4月,被告人牟炳洪、孙朝燕、邓端友、杨先群、周珍宝、刘辉六人先后多次在公共场所采用镊子扒窃过往行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牟炳洪、孙朝燕、各扒窃6次、被告人周珍宝扒窃4次,被告人杨先群、邓端友、刘辉各扒窃3次,共扒窃各种手机9部,共扒窃6人现金1075元,因盗窃的手机已流失,现无法追回作鉴定。

累犯应否从重处罚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牟炳洪、孙朝燕、周珍宝、邓端友、杨先群、刘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牟炳洪、孙朝燕、周珍宝在有期徒刑完毕后5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重处。

2009年10月28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牟炳洪、孙朝燕、周珍宝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先群、邓端友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辉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名案犯各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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