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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累犯的处罚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8月7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盗窃成瘾不悔改

1998年,被告人丁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2004年和2006年,丁某又先后三次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一年和二年。2008年8月3日夜,为谋取钱财,刚刚刑满释放的被告人丁某又“重操旧业”,偷偷潜入固始县某职业高中宿舍楼内,盗窃李某人民币420元。后来,丁某又窜入陈淋子镇小学家属院盗窃。截至2008年10月4日,丁某共作案11次,盗取现金共计2700余元。

盗窃累犯怎么处罚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09年2月5日,固始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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