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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建筑[2004]125号
(广州市建委2004年3月25日颁布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市场,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格条件和行为,保障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可靠性,我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2004年度登记备案工作将依据此《暂行办法》开展,具体受理时间为4月12日至21日,各单位请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上“网上办公”栏目的对应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到我委“对外办公中心”提交书面材料。有关具体问题可向建筑业联合会建设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咨询,电话:83343656、83343587。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市场,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格条件和行为,保障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广州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以及对检测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下列方面的检测: 

    (1)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
    (2)工程基础、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
    (3)工程附属的弱电系统及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检测;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检测。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以及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相应的行业协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的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或所监工程相关的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与检测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备案

    第五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从事工程基础检测的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将第七条所列资料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备案的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工程质量验收时不予认可,同时该单位不得被吸收为相关行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原则上在每年3月受理年度登记备案申报。具体受理时间以“广州城市建设网(www.gzcc.gov.cn)”上有关通知为准。申请单位应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并在市建委对外办公中心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除身份证外,所有材料均需报原件和复印件,待核实后退还原件):

    (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资质备案申报表》一式2份(网上填报后打印);

    (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与申报检测类别相对应的各一份完整的检测报告。

    (四)技术、管理人员及检测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检测单位及主要人员业绩汇总表(按附件二的格式填写);

    (六)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单位,提供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各检测技术专业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有关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责任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计量认证及资质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报告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和编写人员签字,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检测机构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后方可生效。

    在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并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实行检测信息季度上报制度。各检测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每年组织各取得广州市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试验。能力验证试验评价结果可作为各机构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上岗证实行动态备案管理,具体内容以各机构办理登记备案的申报资料为准。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变动,应在10日内向行业协会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各专业检测人员上岗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各检测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十六条 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在广州市建筑业管理网站(www.gzcc.gov.cn/cin)上设立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窗口,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的业绩和资信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所辖或所监工程相关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与检测相关的文件、资料监督检查的结果予以记录,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检测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市场行为以及投诉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调查核实,并将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各种违规、违纪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检测机构的监管

    1、未办理登记备案出具检测报告的,在工程质量验收时不予认可并予以通报。
    2、超过6个月不上报检测信息或不参加比对试验以及比对试验结果超出误差范围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该项检测工作。
    3、不及时办理检测人员变动登记,不组织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4、检测人员无上岗证进行检测,以及不执行检测信息季度上报制度,逾期不报或隐瞒实际情况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5、对于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检测单位,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注销其备案。
    6、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资质或超登记备案范围检测的机构,注销其备案。挂靠的检测机构,则注销双方的备案,且一年内不得备案。

    (二)检测人员的监管

    1、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以及一年内未从事检测工作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上岗证的,予以注销其资格证书;其他部门发证的,则注消上岗证的备案。
    2、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挂靠、超资质检测机构的责任人员,予以吊销其上岗证书或注销其备案,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3、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上岗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被注销检测上岗证或注销上岗证备案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在建设工程检测领域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各专业类别检测机构备案条件指引

    一、通则

    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能满足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试验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相应检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

    (五)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管理和检测人员为在职的专职员工(已购买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
    2.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
    3.各检测项目的报告编写、审核人员和检测员的任职条件及专职检测人员总数,检测业绩、仪器设备等要求见以下各专业检测机构的相应条件。
    4.主要技术人员工作年限须与其提供的业绩相符。

    二、各专业类别检测的要求

    (一) 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检测

    检测范围包括:(1)水泥;(2)建筑钢材;(3)混凝土检验与试验;(4)砂浆检验与试验;(5)新型墙体材料;(6)建筑砂石;(7)混凝土及砂浆外加剂;(8)防水材料;(9)建筑涂料;(10)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11)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12)pvc线槽、线管;(13)管道阀门;(14)铝合金型材及板材;(15)电线电缆;(16)家用插座;(17)漏电开关及断路器;(18)建筑门窗;(19)建筑幕墙;(20)建筑结构胶;(21)饰面砖粘结强度;(22)建筑玻璃;(23)建筑卫生陶瓷;(24)沥青检验与试验;(25)土工试验等等。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检测报告审核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
    (2)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1年以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
    (3)检测人员必须具有上岗证书或经过内部比对考评确认具有相关检测能力,其持证上岗人员至少占检测人员的60%以上。
    (4)中级以上职称占检测人员的20%以上,且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
    (5)申请幕墙或门窗检测项目的,应有3名中级职称检测人员、负责现场检测、检验报告编写和审核工作。

    2.检测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必须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并能提供有效的检定记录。

    3.一个考核年度内的检测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1)每个检测项目每年至少有10次检测任务。 
    (2)申报检测基础性材料每年的业绩要求:
    a.水泥:检测至少200组;b.建筑砂、石:至少100组,c.混凝土、钢筋:至少各500组;d.墙体材料:至少200组。e.其他工程材料:每种产品至少检测50组。

    (二)工程基础及实体质量检测
    (原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该类市属检测单位年度登记备案与资质申报同时进行)

    检测范围包括:(1)单桩静载试验(含竖向抗压、竖向抗拔、水平静载);(2)高应变动力检测;(3)低应变动力检测;(4)钻芯法检测;(5)超声波法检测;(6)地基土原位测试及复合地基检测(压板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等);(7)岩基压板载荷试验;(8)基坑及边坡锚杆抗拔试验等等。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须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须具有高级职称,同时均是从事工程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且持有市级以上工程基础检测上岗证。
    (2)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必须经市以上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证书。对申请基础检测项目3个单项以上的单位,其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10人。
    (3)申请工程桩动测项目的,应有3名以上高级职称的工程桩动测人员或从事工程桩动测3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负责现场检测、动测资料分析、检验报告编写和审核工作。

    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静载试验(含压板载荷试验、锚杆抗拔试验):有与申报方法、荷载相符的重物试验反力架、千斤顶、0.4级油压表、30mm以上百分表。
    (2)高应变方法:有满足规范要求的高应变检测仪1台、力传感器和加速度传感器各2个及曲线拟合法软件。
    (3)低应变方法:有满足规范要求的完整性检测仪1台,加速度传感器2个及分析软件。
    (4)超声波法:自动超声检测仪及前置放大换能器。
    (5)钻芯法:高速钻机及配套的水泵3台、φ101金刚钻头、导向器、测斜仪1台、注浆泵3台。
    (6)沉降变形监测:有精密水准仪1台(带测微器),精度要求1km返往测高差中误差≤±1mm/km;铟瓦水准尺一对,精密全站仪1台(测角精度≤±2″,测距精度≤3+2ppm)。
    (7)动力触探试验: 有满足规范要求的各类型动力触探设备各2套;
    (8)标准贯入试验: 有满足规范要求的标准贯入试验设备2套;
    (9)其他检测方法:有满足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

    3.一个考核年度内的检测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1)对于采用高应变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5项工程且不少于10根桩的承载力检测资历;
    (2)采用高应变方法的应具备不少于5项工程且不少于30根桩身完整性检测资历;
    (3)采用低应变方法的应具备不少于10项工程且不少于100根桩身完整性检测资历;
    (4)钻芯法检测、静载试验、地基土原位测试及复合地基检测、基坑及边坡锚杆抗拔试验分别不少于5项的检测资历;
    (5)超声波法检测不少于3项工程的检测资历;
    (6)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变形监测、岩基压板载荷试验不少于3项工程的检测资历。

    (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检测范围包括:(1)室内空气中甲醛、氨、苯、tvoc、氡五种污染物的浓度。(2)土壤氡浓度含量。(3)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中污染物浓度的控制,包括:人造板材中甲醛的含量,混凝土外加剂中氨的含量,涂料、粘结剂、处理剂中甲醛、苯、tvoc、tdi的含量,聚氯乙烯卷材、壁纸、地毡等中甲醛、tvoc含量。(4)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放射性等等。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人员须持有市级以上室内环境检测培训资格证,报告审核人员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1年以上。
    (2)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1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必须经市以上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证书,检测机构持证上岗人员总人数应不少于5人。
    (3)至少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检测人员负责检测过程各环节的质量监督、审核等工作。

    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配备与所开展检测业务量以及标准规范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以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2)从事室内环境甲醛、氨、苯、tvoc、氡五种污染物及土壤氡检测的单位,应具有带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热解吸装置、分光光度计、测氡仪、空气采样器以及标准物质和色谱纯试剂等。
    (3)从事建筑和装修材料中人造板材中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环境测试舱(使用穿孔法和干燥器法除外),从事无机非金属材料放射性检测的单位应具有γ谱仪。 

    3.一个考核年度内的检测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1)对于从事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5项工程且不少于100间房间空气质量检测。
    (2)对于从事土壤氡浓度检测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5项工程且不少于10,000m2检测经历。
    (3)对于从事建筑和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每参数不少于2次的检测经历。

    (四)建筑设备、弱电系统检测

    检测范围包括:(1)电梯工程;(2)电气工程;(3)排水及采暖工程;(4)风与空调工程;(5)弱电(智能建筑)系统等等。

    1.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电梯检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2)检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证书。对申请检测项目4个项目(分部)以上的单位,其持证上岗人员应不少于5人。
    (3)每个建筑设备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相关检测工作1年以上,且为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
    (4)每个弱电系统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相关检测工作1年以上,且为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
    (5)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人员须持有相关检测上岗证。报告审核人员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

    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电梯工程:激光导轨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钳型电流表、电压表(或万用表)、声级计、拉力(推力)测力计、转速表、加速度测试仪、限速器测试仪、照度计、水平尺、游标卡尺、塞尺等。
    (2)建筑电气工程:地环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表、漏电开关测试仪、高压试验装置、大电流发生器、数字智能毫秒表、直流电桥、电参数测量装置(电流、电压、频率等)、红外线测温仪、照度计等。
    (3)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动(手动)试压装置、流量计、压力(压差)仪表、温度测试仪表等。
    (4)通风与空调工程:电动(手动)试压装置、流量计、转速表、风速仪、压力(压差)仪表、皮托管、温(湿)度测试仪表、声级计等。
    (5)弱电(智能建筑)系统:网络布线认证测试仪、示波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表、场强仪、毫伏表、数字万用表、感温(感烟)探测器试验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试验装置等。

    3.一个考核年度内的检测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1)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电梯工程检测不少于3项。
    (2)对于建筑电气、给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及弱电(智能建筑)系统工程,对其检测业绩暂不作具体要求。

    (五)起重机械、机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检测

    检测范围包括:(1)施工塔吊;(2)钢井架;(3)整体提升脚手架;(4)模板;(5)安全网。

    1.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检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2)检测人员应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或技监)核准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单项检测业务的检验员数量不得低于5人;
    (3)有不少于两名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程师。

    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装备两套以上能满足检测项目需要且在计量有效期内的仪器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平仪、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万用表、钳型表、声级计、力矩扳手、线锤、数码相机、对讲机等。
    (2)用于防护用品检测的仪器设备还应包括:试验架、垂直水平燃烧测定仪、恒定湿热试验箱、拉力试验机等。

    3.一个考核年度内的检测业绩为不少于3个工程项目的机械、机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资历。
附件2:
检测单位及主要人员业绩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检测
类别

样品数量/基数

检测
结论

报告
编号

检测
日期

委托单位
及电话

检测、编审、批准人员姓名及分工(1-检测;2-编写;3-审核;4-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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