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无主轮胎致车祸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被判承担50%的责任
平乐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无主轮胎导致车祸的交通事故案件,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被判承担50%的责任。
2012年5月17日傍晚,李某与林某、李某某乘坐罗某所有并驾驶的小客车在由广西某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管辖的路段,与遗留在高速公路上的一只汽车轮胎发生碰撞后失控翻车,翻车致使林某摔出车外被车辆碾压当场死亡、李某某及李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无名车辆驾驶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林某、李某某、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与李某某(林某之妻)、林某某(林某之子)就各项损失,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与无名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公安交管部门所作的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罗某与无名车辆驾驶人应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广西某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经营者,有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状态,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义务。高速公路路面上遗留有汽车轮胎的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广西某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疏于巡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被告罗某发生交通事故,亦因承担相应责任。无名车辆驾驶人在高速公路遗留汽车轮胎,对造成本次事故,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无名车辆驾驶人不明,无名车辆驾驶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广西某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先行赔偿,赔偿后享有向无名车辆驾驶人追偿的权利。由于各方责任明确,被告罗某和被告广西某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应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判决罗某和被告广西某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应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