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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死刑二审开庭程序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5日发布《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一司法解释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是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对规范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他就司法解释主要内容予以介绍。
明确死刑、死缓案件二审开庭范围
司法解释明确了死刑、死缓案件的二审开庭范围,即: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确保被判处死刑被告人辩护权等合法权益
为确保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司法解释明确,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同时,司法解释对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方面也进行了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开庭前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证据等对案卷材料重点审查
司法解释规定了二审法院、检察院在开庭前对有关案卷材料的审查内容和一系列准备工作的内容,同时明确,既要全面审查又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证据等进行重点审查。
根据司法解释,开庭前,必要时应当讯问被告人;对控辩双方或者一方提出的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开庭前到法院查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要求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同意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将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等。为确保庭审质量,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还应当查明,在第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是否有检举、揭发行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等工作等。
疑难、复杂、重大死刑案件应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司法解释在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基础上,特别要求第二审法院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在第二审程序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休庭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发现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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