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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团伙疯狂作案37起该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1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抢劫团伙疯狂作案37起

2006年3月22日至2006年10月11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林某1、苏某等10人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城及北海市区先后实施抢劫作案47起,抢得现金及手机等物,并致2人死亡、1人重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林某1参与抢劫37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苏某参与抢劫14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温某参与抢劫19起,致2人死亡;被告人庞某参与抢劫27起,致1人重伤;被告人李某参与抢劫25起;被告人林某2参与抢劫12起,致1人死亡;被告人林某参与抢劫4起,致1人死亡;被告人马某、王某、卢某参与抢劫各1起。在抢劫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林某1、苏某、温某、林某2、林某、庞某、李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王某、卢某在抢劫共同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本案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因抢劫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抢劫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1、马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1参与抢劫多达37起,所起作用积极、主要,且致1人死亡1人重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抢劫罪如何量刑

2008年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林某1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某、温某、庞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某2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决林某1、温某、林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唐某、李某死亡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217401元;苏某、温某、林某2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班某、黄某丧死亡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80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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