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蔡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刘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咨询成都律师),一审判处拘役2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刘某在到农业银行给远在新疆的表哥汇款时,发现ATM机插卡槽内有一张银行卡,屏幕上还显示在操作阶段,卡内余额一万多元,取款无须输入密码。此时的刘某贪念顿起,心想“反正这卡是人家掉在里面的,又不是我偷的,取出来用用也没人知道。”于是,刘某便按动按键,分两次取出人民币6000元,后将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卡槽内,转身离开现场。就在刘某取走钱后不到两个小时,丢失银行卡的张某便匆匆来到农业银行进行查询,后报警。这位粗心的银行卡主人在ATM机上取完钱就走了,却未察觉银行卡还在取款机内。在其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后,才发现账户里少了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考虑其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逐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