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案例

文章搜索
经济犯罪案例

学生入室抢劫致老师重伤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5年2月16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学生入室抢劫致老师重伤

被告人郑某某于1999年3月预谋抢劫其有钱的老师刘某,指使张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刑)、钟某某到老师刘某家盗窃,后因盗窃未遂转而与张某某、朱某某、钟某某多次预谋入室抢劫并有意杀害刘某。经郑某某再次提议,张某某、朱某某、钟某某三人携带菜刀、三角刀等作案工具于1999年3月30晚尾随刘某入室,在控制住刘某后,上述三人在刘某家中搜获双狮女式手表一只、熊猫数字传呼机一只、摩托罗拉9900型手机一部、珍珠项链、手链各一条、松下采访录音机一台、现金500余元以及刘某的身份证等物。得手后的钟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三角刀捅伤刘某腹部,并与张某某一起严重割伤刘某的颈部后逃离现场。三人在丢弃凶器和抢劫来的财物后于当晚同郑某某等人逃往浙江温州。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抢劫主犯怎么定罪量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一人重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提起犯意,提供、指认抢劫目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于2011年1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的父亲郑某赔偿被害人刘某10万元,并与刘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后,上饶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5670690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