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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等三人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6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鹏,男,生于1983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宗民,男,生于1968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宝建,男,生于1976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229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赵鹏、王宗民、胡宝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鹏、王宗民、胡宝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鹏伙同王宗民、胡宝建等人在长葛市后河镇爱迪德公司三分厂,盗窃该厂铁垫12个,价值918元。盗后将铁垫卖给刘xx(另案处理)。后被告人赵鹏又退回该厂6个铁垫。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鹏、王宗民、胡宝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刘xx、赵xx、高xx、李xx、王xx的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鹏、王宗民、胡宝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鹏系主犯,王宗民、胡宝建系从犯,胡宝建犯罪后自首,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鹏、王宗民、胡宝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宗民、胡宝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宝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鹏部分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鹏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王宗民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人胡宝建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被告人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李春红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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