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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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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抢劫被禽趁民警不备将其刺死谈抢劫罪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5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抢劫被禽趁民警不备将其刺死

2008年11月16日,肖成华和王昌品密谋抢劫女性所戴的金首饰,经商量后进行了分工,约定由肖王昌品负责动手抢劫,肖成华在旁观望,伺机帮忙。二人于当日云南省蒙自县城商业区寻找作案对象,19时许,物色到妇女陈某,便决定抢劫陈某所戴的黄金手链。抢劫中遭到被害人反抗,此时,路过此地的蒙自县公安民警李宏专、杨其兵等人见状便上前制止王昌品的抢劫行为,并将其按倒在地。在旁观望的肖成华见状,便趁民警李宏专不备,朝其胸部猛刺一刀,二人慌忙逃离现场。后李宏专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销赃后,肖成华分得赃款人民币1450元,被告人王昌品分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

4月1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蒙自县公安民警李宏专被害一案进行审理,

抢劫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抢劫作案,并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公然在商业闹市区实施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刺伤见义勇为的民警致死,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肖成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依法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的供述与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辩护人李林海关于被告人肖成华认罪态度好,抢劫犯意是被告人王昌品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被告人肖成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认为肖成华不是实施暴力的策划者,量刑上应与同案犯王昌品有所区别,对肖成华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靳晓滇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为对被告人王昌品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对蒙自县公安民警李宏专被害一案公开宣判,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丧葬费11442元、死亡补偿金229920元、赡养费47412元,合计人民币288774元,由被告人肖成华连带赔偿人民币144387元,被告人王昌品连带赔偿人民币144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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