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窃他人财物共计十三万
被告人吴某、罗某、成某曾因犯盗窃被判刑。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成亮、冯某、罗某、成某又合伙采取撬锁、破门入室等方式,多次盗窃他人共计129201。7元的财物。
盗窃怎么判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冯某、陈某、罗某、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29201。7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陈某、冯某多次积极主动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罗某、成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2009年1月2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3年、陈某10年、冯某10年并处罚金4000元、罗某10年并处罚金4000元、成某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