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法规

文章搜索
合同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胶南市利达机械制造公司与伊克昭盟第一毛纺织厂、伊东羊绒分梳厂购销羊绒分梳联合机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6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内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函(1994)95号请示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胶南市利达机械制造公司(下称制造公司、原胶南第二纺织机械厂)与伊克昭盟第一毛纺织厂(下称毛纺厂)签订的由制造公司供给毛纺厂lfn246型羊绒分梳联合机合同中,第三条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为胶南二纺机厂,并且,供方以代办运输方式在胶南交付了货物。因此,合同履行应为胶南。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交(提)货地点栏目中填写的“需方地验收”及第十三条关于安装调试的约定均构不成对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指定胶南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院有关诉讼材料移送胶南市人民法院审理。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5670690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