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被发现拒捕打伤村民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两男子伙同他人,于2012年5月底来到湖南省桃源县某镇村民宋某屋门前,盗走一只大黄狗,杨某某等人的偷盗行为被当地村民发现,杨某某等人不但抗拒抓捕,还持弓弩、杀猪刀威胁村民,并用弓弩打伤一村民头部。事发后,两被告人对受伤村民进行了赔偿。
抢劫未遂如何量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因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故对二人均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