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租赁房屋而产生的纠纷,判决郑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任某的房屋。
该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任某向郑某借款23000元,用于修建沼气池和畜圈。在借钱时郑某提出要租任某的房屋居住,于是任某就出租了位于大关县翠华镇翠某村民小组的一套砖混结构的房子给郑某居住。1999年3月10日,双方签定了租赁合同,并约定不付租金,年限不定。现任某准备拆旧重建新房屋。经多次口头通知郑某搬出房屋,郑某拒不搬出,并称房屋是自己出了23000元买的。2012年10月8日,任某诉来法院,要求解除与郑某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立即搬出所租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郑某辩称自己出了23000元是用于修建房屋,房屋是自己买的,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任某要求解除与郑某签定的租赁合同和搬出所租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