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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律师事务所,诈骗当事人钱财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8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擅自设立律师事务所

2005年被告人杨某和刘某在没有律师从业资格证,也未经市司法局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创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并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匡某签订了代理委托书,收取匡某数万元。案发后,刘某退交赃款2万元,杨某退交案款1万元。

诈骗当事人钱财如何量刑

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考虑到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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