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这种规定,上诉也实在没有必要。”近日,通过永善法院法官的判后释疑,一起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要上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工作目的。
2012年5月,缪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李某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左中指和左无名指中节指骨骨折、左侧上下肢软组织挫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永善县交警部门认定,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68天,用去医疗费19055.71元,缪某垫付了部分,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为十级伤残。起诉请求判令缪某与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45669.17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外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便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由被告缪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0455.71元,由被告财保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3913.46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
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目标,办案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召集双方开展判后释疑,承办法官从化解社会矛盾为根本出发点,通过电话、走访、请当事人亲朋好友劝说等方式,通过多个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向当事人解释此案判决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双方最终表示服判息诉,缪某及保险公司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给付了相关款项,使该纠纷得到彻底化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