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搜索
刑事案例

未成年人强奸幼女案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0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小超,男,17岁。
  被害人:小丽,女,9岁
  2009年4月15日下午,小超尾随小丽至某小区楼道平台处,乘楼道内无人之机,将小丽拦截后奸淫。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小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小超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小超予以减轻处罚,对小超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法律界评论】
  强奸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强奸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量刑原则,对强奸幼女的行为人应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虽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应比照7年到10年这个量刑幅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法律界认为,法院对被告人的处罚过轻。
  为了有效遏制强奸幼女的犯罪行为,法律界建议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从严处理。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5670690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