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刑事案例
房产法规
事故处理
合同范本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担保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案例
房产法规
事故处理
合同范本
合同担保
刑事法规
经济犯罪案例
经济犯罪法规
交通法规
合同法规
合同违约
文章搜索
合同担保
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设立
发布时间:
2016年9月16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批准,国务院,质押,主管,部门,不动产
权利质权的设定原则上应依权利转让的方式为之。公路收费权的转让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因此,以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向批准收费的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留学经济担保金 要注意什么
2.房屋抵押是否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
3.[法律]抵押权人应怎么处理抵押的房地产受到侵害而使价值降低的情况?
4.北京市住房贷款抵押担保中心问答
5.什么叫做最高额保证?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35670690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