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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不回头 监外执行再盗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5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近日,永善法院对一起盗窃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释放后又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四个月,后因患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杨某感觉似乎获得了“自由”,于是盗念再生,于2012年2月至6月伙同他人实施盗窃13起,涉案金额15000多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在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应当将前罪余刑与后罪所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结合其它酌定情节,法院对监外执行期间所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加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七年零九个月零三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在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按照《刑法》“先减后并”的原则与原罪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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