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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无果捆绑拘禁债务人,非法拘禁罪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2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讨债无果捆绑拘禁债务人

王某彬和王某友是一对亲兄弟,为了替父亲索要应得的债权,一怒之下对多次讨要无果的债务人进行捆绑、拘禁,不想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最终双双获刑。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8月13日早上6点,王某彬、王某友带着尼龙绳、手电等守候在被害人王某贵赶场必经的一条路上。6时30分,当王某贵经过该处时,王某彬、王某友就立即走上去抓住王某贵的手臂,要求王某贵将政府下拨给王某贵和两兄弟父亲的王某伦的宅基地复垦款如数支付给王某伦。王某贵对二被告人说复垦款政府还没有拨下来,无钱给付王某伦,王某彬、王某友认为其在撒谎,便一人一边押着王某贵的手臂来到一处荒山的半山腰,夺下王某贵的手机,然后用绳子将王某贵手脚捆绑。王某彬、王某友在旁看守王某贵到约中午11点半,民警赶到后当场将王某贵解救。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非法拘禁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彬、王某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彬、王某友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系初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本案中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故判决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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