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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小区遭围殴 怀疑与其代理某些案件有关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4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律师小区遭围殴

律师朱孝顶告诉记者,昨天中午12点半,他步行回家,途中未曾与人发生冲撞,“我的步速很快,没和任何人说过话。”他行至小区门口时,五六人突然出现拦住他,为首的男子身高1米8左右,穿黑色裤子。该男子对朱孝顶说,“你凭啥骂我”,并率先挥拳打其面部,随后众人一哄而上,对他拳打脚踢。听到朱孝顶高喊报警后,打人者迅速逃离现场。

朱孝顶说,他的面部被打后红肿,身上多处被人踢踹十余脚,拍摄的照片显示,其外衣有多处脚印。事发后,朱孝顶报警,西城区陶然亭派出所已受理此案。

朱孝顶称,他与同事朋友相处融洽,“也从未和人吵架闹矛盾。”他怀疑,此次被打可能与其代理的某些案件有关。

昨天下午,朱孝顶所在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打人者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行为进行谴责,并促请有关部门尽快破案,“律师依法执业,不是私怨,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义务和历史使命。一切针对律师的不法侵害和人身攻击,都应依法追究。”

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客体上,主体实施了以上所说的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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