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搜索
刑事案例

路面钢管击穿油箱 东方时尚诉首发路养获赔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北京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的班车在返回公司途中,路面的一截钢管将该车油箱击穿导致燃油遗洒在路面上,造成交通事故。东方时尚认为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路养公司)没有尽到责任,因此将其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共计14608元。3月25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首发路养公司向东方时尚赔偿车辆维修费用、遗洒燃油损失、拖车费共计8260元,驳回东方时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方时尚起诉称,2012年12月8日,公司的班车返回公司途中行驶至西五环外环石丰桥时,路面上的一截钢管将车左侧油箱底部击穿导致油箱损坏,油箱内燃油遗洒在路面上,造成行驶到该路段的两辆车发生侧滑撞上隔离带。东方时尚的班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东方时尚认为,道路因维护、管理瑕疵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首发路养公司未及时将路面遗洒物清扫干净,造成事故发生,因此,东方时尚将首发路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维修费、遗洒燃油费、拖车费等共计1460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庭上,首发路养公司辩称,从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上,我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未发生侵权行为,应由造成遗洒的车辆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提起的诉讼侵权责任主体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该是掉落钢管车辆的所有人、使用者;原告所属班车在夜间行车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以致轧到遗洒物导致本车损坏及后车事故,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目前高速公路清扫工作的特点和技术、人力、物力的局限决定了道路清扫只能采取巡回作业的方式,不可能做到24小时实时清扫,更无法保证道路遗洒物在遗落当时即可得到清除,因此法律赋予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义务是及时清理,而非随时清理。我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五环路进行巡查,在事发当天,我公司对该路段进行了四次巡视,履行了应尽义务。综上,我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没有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发路养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者,应对路面的遗洒物及时进行清理,保证道路的安全、顺畅,首发路养公司并未充分证明其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尽到对道路的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故其应当对东方时尚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东方时尚的班车驾驶员在行驶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轧起路面遗洒的钢管,故其对车辆损坏亦有一定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东方时尚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合理的警示后车的义务,导致后面两车事故的发生,其对财产损失的扩大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事发时间、遗洒物的大小等情况,确定首发路养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东方时尚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关于东方时尚已经自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金2000元,应从东方时尚的损失总额中扣除。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5670690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