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婴被母亲连扎十几刀
齐鲁网1月6日讯 昨天,在德州市齐河县赵官镇黄口村发生了一起惨剧,村中一个刚刚满月的男婴,竟然被亲生母亲用剪刀在肚子上捅了十几刀。
记者来到德州市齐河县赵官镇黄口村,村民告诉记者,惨剧发生在昨天上午九点多,就发生在村中这户姓黄的村民家。等到家里人发现的时候,孩子已经被亲生母亲用剪刀在身上扎了十来下了。
男婴在被送往济南的路上就没有了呼吸和心跳。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亲生母亲对自己的孩子下了如此毒手呢
村民告诉记者,死亡的男婴出生后因为黄疸,在十二天的时候就住院了,直到前天才刚刚出院回家,可能是由于长时间没有见到孩子,刺激到了她,导致精神病突然发作。
村民:“孩子住院住的,让她精神崩溃了,她的那个眼神瞅着天,就和疯了一样。她原来可能就有病,她娘家可能本来就有病,我弄不清,她舅、她爹,都有这种病。”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 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 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