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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公交车上扒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8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2013年1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章和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雷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1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章和平伙同一名男子窜至三路公交车进行扒窃。当公交车行驶至火车站站点时,被害人罗国泉看见被告人章和平正在扒窃一名乘客,罗国泉便提醒了该乘客,导致被告人章和平没有扒窃成功。被告人章和平便恼羞成怒,便殴打罗国泉并用刀将罗国泉的额头划伤,随后趁乱和其同伙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国泉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2011年12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章和平、雷国平伙同“猫古”(真名不详,在逃)三人窜上公交车进行扒窃。在车上三人看见被害人罗建勤只身一人身背挎包时,便对其进行扒窃。由被告人章和平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割包进行扒窃,被告人雷国平、“猫古”二人遮挡视线作掩护,被告人章和平将罗建勤的挎包割烂,盗走里面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2100元、身份证等物。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章和平向被害人罗建勤退还赃款2100元并取得被害人罗建勤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和平在公共场所对妨碍其扒窃的被害人罗国泉骄横凶狠、无理殴打并持刀行凶,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章和平与被告人雷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被害人罗建勤财物且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章和平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雷国平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国平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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