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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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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起盗心保安合谋 叹失窃家贼难防

发布时间:2018年3月7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案情回顾:

昌平区某能源公司的保安蔡某伙同成某、汪某盗窃该公司不锈钢钢板约6吨,销赃额近十万。最终,蔡某、成某、汪某三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蔡某是昌平某新能源公司的保安队长(只负责大门进出和厂区夜间巡逻),与保安成某聚到一起盗心乍起,便谋划着共同盗窃公司的财物。这个贼胆包天的蔡某不但胆大亦是心细,他提前去联系好了废品站的杨某作为下家并让杨某直接等电话到指定地点接货。一切准备就绪,只待时机一到,便下手。

2011年6月一天的凌晨,蔡某和成某来在了该新能源公司,一入门先动手关闭了该公司的监控设备,然后就直奔公司二楼的采购部办公室,二人作案手段娴熟,先用塑料片捅开了办公室的门,接着四下寻找、拿到了公司线圈库房的钥匙。得到钥匙的二人便前往库房打开库房之后,蔡某进入车间用其中的天车把一卷不锈钢圈吊到车间外门口处,而与此同时成某便在车间仓库门口望风。等待进一步的搬运。

这时蔡某便给废品站的杨某打电话,告知杨某开车来该公司来拉货。十分钟左右杨某驾驶白色农用小车如约而至,成某前来接他进入公司。当时值班的保安汪某依成某意思直接把小车放进公司拉货。

杨某开车来到库房门口,蔡某便再次用天车将不锈钢圈掉到杨某车上,并用车上的塑料布将其盖上,杨某开车离去。诸事已毕,静待收赃,蔡某便回家睡觉,成某则值了一会班也回家睡觉,汪某仍然继续站岗。

数日后,蔡某从杨某处得钱近十万,蔡某、成某、汪某分赃。

日前,蔡某、成某、汪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蔡某、成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已涉嫌盗窃罪。

三人伙同盗窃系共同犯罪,对于三人定罪量刑、尤其是汪某未直接参与而仅实施帮助这样的行为的认定,除了依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外,还需要依据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像本案中的共同犯罪就是在三人有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故意的基础上,将三人的行为看做一个整体,然后再依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区分主从犯。因此,本案中的犯罪数额是近6吨钢材的价值,也是三人的犯罪行为量刑的数额标准。

近年来各地的保安监守自盗的问题相对突出,保安盗窃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对单位的忠实义务、违反了自己的职业道德,也体现了相关单位管理上的疏漏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不扎实。因此,为避免此类状况,建议各单位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注重对员工、保安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提升员工的职业道德和忠诚意识。

文/王丰恺、李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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