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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9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关于印发《龙岗区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2004年11月15日颁布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龙岗区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管理,建立规范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龙岗区供水投融资改革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龙岗区投融资体制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称《项目管理办法》)、《龙岗区政府投融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供水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涉及的对象包括区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新建、在建及已投入运营的水厂及其供水管网、取水设施及泵房等附属设施。

  本细则不含城市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水土保持、水源工程(水库)等社会公益性较强的水务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边、老、山、贫地区的水厂及管网建设仍由政府负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投(中)标人是指包含国有、民营、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独立企业法人或由其组成的投资联合体。

  第四条 本细则除应遵循《项目管理办法》和《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我区供水行业的多元投资体制,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降低经营成本;

  (二)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利益风险分担原则;

  (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量力而为”的项目实施进度原则;

  (四)根据不同供水项目的可经营性、资产质量、权属情况,分别选择不同投融资模式或其组合模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五)原则上要求水厂与供水管网、泵站等附属设施捆绑建设,做到谁供水,谁建管网和改造管网;

  (六)水厂整体产权转让中涉及的供水管网改造与扩建,由产权受让方承担;转让水厂部分产权,产权比例应不超过49%,且转让所得资金必须用于供水设施建设,供水设施建设涉及的水厂、管网改造和扩建资金由股东按股份比例分摊;

  本细则涉及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涉及的主要是供水领域的特许经营权。

  (七)打破供水区域限制,整合现有水库资源联网调水,积极推动“集中制水、互联互通”的区域供水新格局形成;

  (八)“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保本微利经营目标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由分管区领导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的责任单位为项目产权所有者,区水务局作为供水行业监管部门参与指导、协调。

  第六条 区水务局和项目责任单位在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

  (二)区水务局负责研究并制订区内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的中远期规划,会同项目责任单位对规划的实施应采取的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建议,推动供水投融资体制改革进行;

  (三)项目责任单位编制年度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计划并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区投融资办”)申报立项;

  (四)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协调组织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会同区水务局对项目投融资模式的选择提出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论证,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招投标管理办法》牵头组织确定投资主体;

  (五)区水务局和项目责任单位承担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等环节的政府监管职责;

  (六)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协调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与市、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关系;

  (七)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供水项目各实施阶段的牵头工作和项目协议具体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向区投融资办报告前期工作进展及项目协议执行情况;

  (八)完成区投融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准备

  第七条 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供水规划及实际需要,项目责任单位制订供水项目的投融资改革计划。

  第八条 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区投融资办申报下一年度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立项计划(包括融资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区投融资办核准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立项后进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如下内容,项目责任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进行前期工作准备:

  (一)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以分管区领导为组长,项目责任单位、计划、财政、审计、环保、城管、国土、税务、电力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

  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供水项目投资者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招标办公室设在相关的项目责任单位。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执行招标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完成《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责任单位的任务,并向招标领导小组提出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项目责任单位将预审文件等交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供水项目招标信息;

  (二)项目责任单位编制并向区投融资办报送项目投融资改革的初步方案。该初步方案从技术、经济、法律和政府监管等方面对供水项目实施投融资改革及招标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前期研究,明确招标的边界条件,包括建设标准、实施范围等技术标准,投融资模式、投资额、终止补偿、调价公式等经济要求,合同结构、项目设施处分权归属等法律要求,设备资产维护、普遍服务义务等监管要求;

  (三)初步方案由区投融资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区财政局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投资标准测算。初步方案按有关规定上报、研究、讨论;

  (四)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区投融资办下达的初步方案实施核准意见,进一步完善初步方案形成具体实施方案;

  (五)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实施核准意见,在初步方案基础上,拟定资格预审标准,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全套项目法人招标文件,其中包括投资竞争须知、项目协议文本等。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区投融资办、区政府采购中心、区水务局及项目责任单位的相关网站向社会发布本年度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的指引,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区域、服务人口、日供水量、拟采用的投融资模式及相关信息。经区投融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不定期发布当年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信息的补充指引。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竞争性选择程序选定项目投资者的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招投标事宜,或在区政府采购中心指导下,聘请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办理具体招投标事宜。
第四章 投融资模式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投融资模式包括bot、tot、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适于供水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或其组合模式。

  对于供水项目利用融资租赁、市政债券和集合委托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的也作为投融资改革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鼓励采取盘活存量、资源整合的方式多渠道融资,加大制水、配水设施的建设力度,总体要求包括:

  放开水厂,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凡条件成熟的水厂及其配套管网可以全部向社会投资者开放,根据不同情况采用bot、tot、委托经营等模式运作,其中所需管网改造与扩建资金由受让的投资者承担;条件不成熟的水厂及配套管网可以采用合资、合作等模式向社会投资者转让部分股权,其中所需管网改造与扩建资金由股东按比例分摊,或者由项目公司贷款,各股东按比例提供担保。

  疏通管网,整合区域供水资源。打破现有的供配水管网以街道为界的孤立分割现状,鼓励各街道的水厂与管网设施合并、联网,减少水厂的小规模、低效率重复建设,整合现有水库资源,实现联网调水,逐步形成规模化制水、互联互通的供水行业新格局。

  水厂的新建、扩建应与配套管网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政府授权给中标人对供水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在特许经营权年限内中标人对供水项目设施(包括水厂、供水管网等)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许经营权年限期满,中标人将运行良好的供水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十六条 tot(移交—运营—移交)模式。政府将已建成运营的供水项目设施一定经营年限内的经营权及收益权作价转让给中标人,中标人通过生产、销售自来水(净水)收回转让价款及经营成本并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经营期届满,中标人将符合合同要求的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十七条 委托经营。政府授权中标人无偿使用政府的供水设施,通过运营、生产并销售自来水,在居民和企业用户支付的水费中收回可变成本及获取一定的经营利润。

  第十八条 合资合作。政府将供水项目的国有资产、权益等进行剥离、重组,与中标人共同组建合资、合作的项目公司,由该项目公司承担现有制水、供水设施的运营管理、未来新设施的新建或扩建。
第五章 投标人准入资格及担保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投标人准入资格,适用于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

  投标人须承诺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行业监管,承担社会义务。

  第二十条 投标人的准入资格主要包括:

  (一)投标人资质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投标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投资建设计划;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供水行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连续从事供水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其学历可适当放宽。

  (四)参加bot、tot、合资合作项目投资竞争的投标人,在投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若为联合体,按折算后的净资产;若为外资企业,折算为等值人民币)不得少于招标项目总投资的40%,且不低于3000万元;参加委托经营投标企业,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日综合供水能力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供水项目(包括水厂、管网等)3年以上的投资、建设及运行维护的成功经验,并提供充分有效的业绩证明文件。
  以投资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其业绩经验可以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保证金的方式,具体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的投标担保原则上为项目投资总额的5%,但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视项目投资规模和不同投融资模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原则上为项目投资总额的10-20%。
第六章 项目谈判与合同签署

  第二十三条 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评选出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后,项目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牵头组成政府谈判小组,与项目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四条 政府谈判小组与中标候选人就项目协议达成初步一致后,区投融资办负责将阶段性谈判成果上报审批,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区投融资办下发的决策意见和授权委托书,与中标人草签项目相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按照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府应通过有关媒体将供水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及其中标人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公示期满,对中标人无异议的,政府依据草签的项目协议授予中标人实施供水项目特许经营的授权书。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依据政府授予的项目特许经营授权书组建项目公司,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该项目公司负责就实施项目有关的融资、工程设计、土建安装、设备采购、运营维护、保险等事宜与贷款银行、设计院、建筑承包商、设备供应商、运营商及保险公司等签订相关合同。

  区政府或由其授权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与该项目公司正式签署项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区水务监管部门应通过《项目监管办法》等书面形式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内容和要求,项目协议签约方应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七章 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供水投融资改革项目的中标人应为该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行为由中标人对政府负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在深圳市龙岗区注册,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或供水设施年运行成本的100%(具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项目公司应在项目协议草签后60天内注册、成立。

  第三十条 项目公司必须拥有与投资、建设、运营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财务和技术人员,相应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供水特许经营的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根据发展规划和用水情况,明确供水设施的投入和供水服务标准;

  (三)供水价格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

  (四)项目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协议中应载明供水项目的实施过程应接受政府(或经其授权的部门)监管,项目公司是接受监管的责任主体,项目公司的投资人(中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实施阶段及其监管在下列阶段主要包括:

  (一)建设阶段: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进行审批、立项及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委托给具有供水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并报市、区水务部门审批;区水务监管部门及其授权代表在预先通知前提下,可对项目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进行检查;监管部门须参加联合竣工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名;项目公司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度,并保证按项目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使用。

  (二)运营阶段:项目公司要做好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供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的要求;项目公司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移交阶段:项目公司应至少提供不短于6个月的移交准备期,允许政府指定的项目设施接收机构派员学习;政府有权在项目移交日前的最后一年向项目公司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项目公司当年收取的水费的30%;项目公司应随设施一并移交有关的技术文档,并允许政府无偿使用在移交日前形成的知识产权;任何项目的移交,原经营人均须保证从移交之日起至少正常运营6个月。

  (四)临时接管:若项目公司发生项目协议约定的重大违约行为,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连续运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有权终止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项目设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资格审查或被选定为中标人的,由政府直接取消其参与项目竞标的资格或终止其被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同时按照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前款违规行为的投标人,3年内不得参与区内投融资改革项目的竞标。

  第三十四条 供水项目在整个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区水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投标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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