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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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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以高额返利为诱饵的投资理财诈骗犯罪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1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近日,门头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被告人唐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投资赢利为由诈骗钱款一案。该案反映出投资理财诈骗犯罪的一些变化,应当引起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是犯罪分子文化水平较高。与以往低学历者或无学历者行骗不同,本案被告人为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知识,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学习能力使其能够熟练掌握投资理财信息,冒充银行专业人员,取得被害人信任。 二是被害人为青年基层干部。与以往被骗者多为中老年人、文化水平偏低者不同,本案两名被害人均不满30岁,一人在镇政府工作,一人为大学生村官,文化水平较高,接受新事物能力较强。 三是“利用”基层干部骗取信任。唐某某之兄为大学生村官,与两名被害人是同事。唐某某对其兄和被害人谎称自己在中国银行工作,掌握内部信息,可以投资项目赚钱。被害人认为唐某某之兄是同事,又是镇里工作人员,基于对唐某某之兄的信任,委托唐某某帮助投资理财。
四是高额返利。与以往骗取“本金”后借故拖延稳住被害人不同,本案唐某某从“本金”中取出部分钱款作为返利,使被害人产生投资赢利的错误认识。两名被害人第一期投入7万元,3天获得返利4100元;第二期投入20万元,一个月获得返利近万元。两期收益率(年率)分别为713%和57%,远高于银行通常4%至7%的投资理财收益率。
二、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部分青年未能树立正确理财观。片面追求高回报,忽视投资风险;盲目相信“内部消息”,缺乏客观分析;坐享其成心理严重,欠缺自身知识积累。
二是部分青年欠缺足够社会经验,防骗警惕性低。轻信他人,尤其是对熟人介绍的投资渠道警惕性低,如本案两名被害人在未查验被告人工作证件、从业资格证明情况下,便交出钱款。不能客观认识新事物,对于投资理财知识缺乏必要了解,仅看重短期内能有高回报,未能认识到高于常规的收益率潜藏的违法性和风险性。
三是部分基层干部社会交往随意。部分基层干部社会交往复杂,无选择交友,交往内容多掺杂金钱利益。本案中,两名被害人听闻唐某某在中国银行工作、与行长有私交、有内部信息,便与其来往,进而受骗。此外,唐某某与该镇政府另外几名工作人员“关系较好”,赠送数人名牌皮包、钻石耳环等贵重礼品。
三、对策建议
一是树立正确理财观。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投资理财知识,帮助群众尤其是青年人形成独立思考能力,增强分辨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抵制过高投资回报率的诱惑。
二是加强理财诈骗犯罪警示教育。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与银行、证券公司等联合举办法制教育宣传,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增强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
三是基层干部要慎重交友。不能不分场合、对象随意交友,要有警惕性,净化社交圈,准确把握工作关系与私人关系的尺度,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做到健康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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