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场上与人发生争执,情绪失控竟将他人脾脏砸裂,构成重伤。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阮名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8年12月27日,被告人阮名舜与被害人邹东邻因生意方面的事情而发生争执,继而在上饶市胜利路保养场四通道板业门口,发生拳脚之争。被告人阮名舜从地上捡起一个石块朝被害人邹东邻打去,邹东邻躲闪不及,致其左腰部被砸中,由此造成被害人邹东邻脾脏破裂。经弋阳县人民法院临床法医鉴定,被害人邹东邻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阮名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被告人阮名舜与被害人邹东邻于2012年12月31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阮名舜一次性赔偿邹东邻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邹东邻的谅解,邹东邻亦同意司法机关对阮名舜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名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邹东邻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阮名舜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