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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男子入室盗窃四起再获五年刑

发布时间:2014年8月7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一男子入室盗窃4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2350元,其赃款用于赌博或挥霍。2013年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于立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二万元。

  2011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立意携带作案工具到桂林市民主路一住宅楼,用工具打开失主杨伊伊的房门进入室内,盗走其室内抽屉上的400元及两台手机、两块手表。事后,被告人于立意将盗得的两台手机销赃得款100元。

  2012年2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于立意携带作案工具到桂林市东安街116号一栋楼,使用撬棍撬开失主张玉艳的房门进入室内,盗走其现金11000元及液晶电视一台。事后,被告人于立意将所盗液晶电视销赃得款4000元。

  2012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立意在桂林市银锭路145号,以卡片插锁的手段,开门进入失主杨怡家中,盗走杨怡裤子口袋内的现金3800元及一台手机。事后,被告人于立意将所盗手机销赃得款50元。

  2012年3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于立意在桂林市翠竹路一住宅楼,用上述手段进入曾琳家中,盗走其抽屉里的现金300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于立意于2003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立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立意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在被羁押期间,能遵守监规,积极配合管理,表现优秀,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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