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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车挂车均投保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14年8月7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投保时已就主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事故发生理赔时却被告知交强险只能在主车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日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江西东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61043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车牌号为赣F22795(赣F7620挂)车的登记车主。2011年3月15日,原告就该主、挂车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原告公司的驾驶员王建荣在驾驶该挂车行驶途中不慎将骑三轮电动车的吴任和撞死,事故发生后王建荣驾车离开现场,并于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建荣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与吴任和家属就民事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共赔偿死者丧葬费14546元、死亡赔偿金115780元、精神抚慰金90000元、三轮电动车修理费1000元。事后原告要求被告进行理赔,因原告驾驶员有肇事逃逸行为,双方对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理赔均无异议,但原告认为其已就该挂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故应在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但被告却认为交通事故是由赣F19939主车造成的,并没有与赣F7620挂车发生碰撞,只在主车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双方协商不成,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6月19日下发的《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第二章第四节“赔偿处理”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的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1月3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的通知》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规定。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主张与上述文件相矛盾,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处投了两份交强险,被告就应当在两份交强险共计244000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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