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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和违法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1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德伟,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7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26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德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慧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德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罗德伟在上思县南屏瑶族乡公园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0.1克毒品海洛因。双方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罗德伟身上搜获作案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50元、毒品海洛因0.5克,从黄某某手上搜获手机一部、毒品海洛因0.1克。

被告人罗德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罗德伟在上思县南屏瑶族乡公园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0.1克毒品海洛因。双方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罗德伟身上搜获作案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50元、毒品海洛因0.5克,从黄某某手上搜获手机一部、毒品海洛因0.1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证人黄某某、黄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过秤笔录及照片、现场毒品检测报告、通话某、(2007)上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防港)公(刑)鉴(理化)字(2014)487号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罗德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德伟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罗德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德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德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蒙海芬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东林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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