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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赃车花两百图个便宜 触刑法罚两千损了名利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30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南乐县30岁农民裴某,因贪图便宜花200元买辆赃车。近日,河南省封丘法院判决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裴某,1983年出生,河南南乐县农民,现住封丘县某小区。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裴某在封丘县城关镇南干道西段南北河桥附近,以200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500元),从陌生人手中购买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经核查,该电动车系张某于2012年7月24日被盗的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不致再给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本罪的构成的要件之一“明知”应该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犯罪所得,如果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是犯罪所得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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