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搜索
刑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5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赣法研二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的劳改部门和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改判的刑期执行,并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原判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还需要依法减刑的,应当重新办理对改判后有期徒刑减刑的法律手续。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5670690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