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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新规解读:新规14条更适应交通事故处理需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和原有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比,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定增加了证据公开与复核等14条规定,更加适应交通事故处理现状的需要。

  新增加的14条规定涉及了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人群、交警调查交通事故的职责以及对交通事故的复核、证据公开等几大方面。

  有关交通事故中的特殊人群,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增加3条规定。

  首先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按此规定处理。其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依法不准其出境。此外,要求交管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提供翻译。

  在交警职责方面,新规定增加了4条规定。

  首先明确要求交警调查交通事故的职责,即勘查事故现场并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固定、提取或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及其他调查工作。其次,交管部门经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交通事故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另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最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载明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对于交通事故证据的收集。 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管部门可扣押与事故有关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但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经本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或上一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新规定还增加了一条规定。 明确要求交管部门应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依法作出处罚。

  另外,针对交通事故的复核、审查等问题,新规定增加了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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