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天气令工人违规作业
2006年12月15日,浙江省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各渔场将有8级至10级大风的通知,但被告人蔡某于当日16时许为抢占生产作业锚地,下令超载渔具的渔船前往海区作业。12月17日凌晨4时许,由于风力增大,该渔船严重右倾并大量进水而无法自救,蔡某等14名船员先后进入救生筏逃生,后该渔船沉没,所幸14名船员被救回,造成经济损失125万元。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浙江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明知大风来临,为抢占生产作业锚地,违反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超抗风力、超载渔具驾船出海生产,在渔船遇大风浪抛锚停泊中既未安排人员值班瞭望,又未能及时采取抗风浪措施,导致渔船翻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此,岱山县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据悉,此案为2006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来,浙江省舟山市首例将渔船老大作为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