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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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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领导班子齐贪污国企蛀虫受重罚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5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祝某某、杨某、及某某、王某某均系国有公司北京万上大厦(化名)管理人员。2004年2月至3月间,四人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资,以祝某某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北京恒佳公司(化名)。2003年6月间,因承租万上大厦底商的“鞋服城”经营混乱,上级指示万上大厦进行整顿,故在大厦班子会上,祝某某等人多次商讨清退鞋服城,将底商另行租赁他人。
时任北京万上大厦总经理的祝某某与时任副总经理的杨某,共同利用职务便利,由杨某代表北京万上大厦与中付电讯洽谈租赁万上大厦底商事宜,双方先是商定租赁合同价格为每年15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第三年开始房租有递增条款。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后,采用由恒佳公司同日先与北京万上大厦签订承租合同,同日再加价转租给中付电讯,其中差价前三年为每年20万元,之后根据租赁价格递增条款,差价还不断有增加,截流本应属于北京万上大厦的底商租赁款。
及某某受祝某某指派负责管理恒佳公司,将所截流的房屋租金收入扣除各类税款等费用后不定期分配给上述四人,2006年12月该公司注销。2007年1月,王某某受祝某某指派,以自己与他人共同成立的北京瑞通公司(化名)接替恒佳公司继续开展上述业务,并受祝某某指派管理瑞通公司所截流的房屋租赁款,不定期分配给上述四人。
2004年4月至2011年1月间,祝某某等四人共侵吞北京万上大厦应收益的底商出租差价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2012年10月11日,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及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杨某有期徒刑十年。

发案原因
上级单位在物业出租环节监管不力
在万上大厦对外出租底商过程中,万上大厦既没有将物业出租事项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上级单位也从未认真检查过下级公司的业务活动,导致万上大厦的领导班子上下勾结,利用职权损公肥私。
目前,许多大型国企往往下设几家二级公司、三级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职责划分上,上级公司主要行使人事、财务、统计等行政、管理、监督职能,二级公司实际经营业务有分布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管理难度较大。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人事任免、财务数据、利润指标、工作报告、定期不定期巡视巡查等方式进行,很难发现下级企业在具体业务中的职务犯罪隐患。
对领导班子的权力缺乏内部监督制衡
万上大厦在物业出租活动中,仅由杨某一人具体负责谈判、合同签订等,整个业务活动的开展均是在不透明状态下进行,导致中付电讯作为外部单位很难了解有关租赁的真实信息。
据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公司法》赋予国企领导人极大的权力,如得不到科学规范和有效制约,国企领导人就会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单位内部监督部门如同虚设,无法对国企领导班子的权力形成监督制衡,导致少数人的利益共同体利用职权轻易侵吞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
法律意识薄弱与个人贪欲导致犯罪
祝某某等四人虽身为国企领导,但他们在公司管理中只注重搞经济发展,不注重思想建设。在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祝某某等人供述,他们通过让自己公司承租本单位底商再转租他人的形式,目的就是能让他们个人赚到钱,得到些福利。这跟他们平时对法律政策学习不够,法律意识薄弱不无关系。同时,祝某某等人还怀有侥幸心理,认为他们的头脑灵活,通过私设公司将单位利益转换到自己公司名下,犯罪手法比较隐蔽,不会被发现。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他们不惜以身试法,在犯罪的深渊中无法自拔。

案件评析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犯罪
本案中,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事总监等领导班子成员构成了贪污的共同犯罪,且属于较典型的窝案、串案,涉案人员较多。
“集体决策机制的建立,使个别领导失去了单独决策权,减少了单独作案的几率。但却容易诱发企业内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西城检察院检察官表示。
涉案金额巨大 作案时间长 影响恶劣,至2011年年初,祝某某等人共计截留万上大厦应收益的底商出租差价款200余万元,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且作案时间跨度长达近8年,反映出该单位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挖出了长期把持国有企业的蛀虫,对北京万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万上大厦震动很大。祝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给国有企业造成了巨额损失,还给党员领导干部在广大职工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极恶劣影响,可谓教训深刻。

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管理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面临业务分支多、管理跨度大、控制力下降等诸多问题,由此带来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管理不力现象。对此,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建议,上级公司应妥善处理好适度放权与加强监管的关系,加强对重大投资经营项目的监管。一是充分发挥国资委的监管职责,如国资委人员派驻国企的监事会,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上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企业风险防控的介入,加大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针对存在违规操作的经营环节,加大对该环节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抽查力度。抽查方式可分为企业内控部门定期上报企业该时期内业务活动风险自查报告和上级管理部门不定期派驻巡视组进行实地抽查。另外,在发现相关企业有巨大风险隐患的投资行为时,应及时叫停,对于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或移交检察机关调查。
大型国有企业内部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权力的监督制约
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强调,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职权和责任,强化对其权力的监督、制约,将企业由过去的“人治”转变为“法治”。
一是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核实其资产评估,防止国有企业财产流失。同时,大型国有企业内部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督公司的日常活动,监察公司财务情况,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提高业务透明度,加强对业务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管,防止管理人员利用商业机会为个人谋私利。
二是企业内部应建立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防止“一言堂”。大型金融企业内部在面对投资等重大事项时,应建立民主决策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再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对于关乎企业发展有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事项,还应邀请上级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人员全程参与决策,保障决策过程的民主、透明,防止“一言堂”。
构建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把好选“人”这道关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经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他们承担着资产运作、市场营销、内部管理、做出重大决策的职能。可以说,国企高管的综合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企高管应当具备良好的素质。如何将具有经营能力、道德品格好的人选拔到国企高管的岗位上,就值得我们去探索。按照“市场化、职业化”要求,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担任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加大经营者的公开选拔和市场化选聘力度,建立国企经营者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
从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应当着力探索与当前企业形式多元化相适应的多元化选拔企业经营者的实现形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营者国身素质、工作业绩、社会评价为依据,通过委任、聘任、选举、考任等多种方式方法,以确保选出来的国企高管能对企业负责,对员工负责。
加强思想建设,提高国有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国有企业不仅要重视经济发展,更要注重思想建设。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律培训班、讲座、研讨会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尤其是对领导干部,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使他们在内心深处增强明辨是非、守善远恶的道德意识,自觉抵制职务犯罪行为。同时,采取以案释法、用身边人身边事等方式进行法制教育,达到警钟长鸣的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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