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9年,张某和妻子李某完婚,好事不长,不到一年,张某的父亲诊断得了肺癌,尽管张某和姐姐尽心照料,父亲还是不出2个月就撒手西去,未留遗嘱。就在父亲下葬后的第二天,出去办事的张某因临时回家取东西,正要推门时却意外听到李某和一个男人的声音,只听李某说“我公公前几天刚死,老头子生前有一套楼房,还有不少存款。等张某继承了公公的财产,我就和他离婚,这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能分一半,然后咱俩结婚过好日子。”张某一听大怒。第二天,张某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的手续,然后回到家把自己放弃继承的事当面告诉了李某。李某当时就急了,让张某重新做个不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张某不肯。随后李某以张某未征得自己同意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丈夫单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检察官说法:《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张甲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当然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是基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血缘关于而赋予继承人本人的权利,是继承人单方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演变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因此继承人可以独自处分其继承权,而无需征得其他人的同意。本案中张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有效的,法院最终驳回了妻子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