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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姚中庸信用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竞合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日 来源: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赵军、姚中庸信用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竞合的处理
-、基本情况案由:信用证诈骗
被告人:赵军,化名赵达辉、吴明、李新,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无业,住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县委新村路18号。2001年12月26曰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被逮捕。
被告人.姚中庸,央文名KennyYin,男,1958年2月7日出生,商人,住香港九龙何文田梭桠道13号楼4楼。2002年4月8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2001年5月、6月被告人赵军与被告人姚中庸预谋,采取以高价购买衬衣、出具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诱骗服装加工厂家高价购买库存低价布料的手段,企图从中骗取布料差价款。
2001年7月14日,赵军、姚中庸以虚假的
"香港东泉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専庄海扬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苎麻棉衬衣86100件,每件5.5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的衬衣购销合同。
次曰,被告人赵军指使原江苏省江阴市峭岐色织六厂厂长张江荣(另案处理)与専庄海扬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生产销售苎麻棉色织格布14.6万米,每米19.25元的协议书。枣庄海扬纺织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人赵军、姚中庸出具的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后,分四次向张江荣处付款279.85465万元,被告人赵军将价值73万元库存的苎麻棉色织格布冒充新生产的布料交付给専庄海扬纺织有限公司。
之后,専庄海扬纺织有限公司即投入生产,2001年9月26日,衬衣如期加工完毕。被告人赵军为了隐瞒根本没有出口衬衣订单的真相,阻止信用证即期支付,将违约责任推给専庄海扬纺织有限公司,授意姚中庸到専庄验货,拒签合格单。姚中庸遂安排其朋友赵永贵(另案处理)冒充澳大利亚最终客户质量检验员来専庄"验货",赵永贵验货后寻找各种借口,签署了不合格的意见。専庄海扬纺织有限公司又按照姚中庸、赵永贵的要求进行了返工,赵永贵验货后仍称衬衣质量不合格,信用证也因此过期失效。
此后,専庄海扬纺织有限公司多次与赵军、姚中庸联系,均未
果。
専庄海扬纺织有限公司总计支付了购布款计人民币279.85465万元中,除实际布款73万元,被诈骗数额为206.85465万元。其中,被告人赵军得赃款118.6万元,被告人姚中庸得赃款19.5万元,其他赃款被相关人员分得。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以及物品折价共计122.3709万元,退还被害单位。综上,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军、姚中庸的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并依法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供认,辩称:其没有犯罪,是受姚中庸的委托帮忙,信用证是谁开的不知道,其行为是正常的行为。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赵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不符合信用证诈骗罪的待征;(2)被告人赵军拥有布料利润是合法的,国家对布料利润的取得没有限价;(3)専庄海扬公司被诈骗数额的认定是非法的;(4)公安机关认定赃款缺少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应直接发还有关单位违法。
被告人姚中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解其行为是受赵军指使。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専庄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对人民检察院公诉事实予以认定。
(二)认定犯罪证据
1.证人证言
证人刘玉华证言证实:2001年4月至9月,香港宝树洋行的黄彼得给赵军发了五六次传真,都发到她公司,前三四次传真让赵军拿走了,都是服装订单信用证的资料问题,信用证的金额、附加条款、合用费用比例问题;后两次传真赵军没来她公司拿走,内容是让赵军把信用证使用费用存到刘致娟的信用卡上。2001年6月,赵军看中她那里存放的钱霞的布料,并和她一起到江阴市找钱霞买布,以每米6.5元成交。后在她联系下,赵军找张江荣洽谈张江荣的厂子是否可以拟签合同。
证人严冰娟证言证实:2001年5月至9月,黄彼得从香港给赵军发了五次传真,前三次传真让赵军拿走了,是关于服装订单信用证的条款、金额、使用费用问题等内容。
证人刘致娟证言证实:其妹刘致梅让她帮黄彼得转一笔款,但她没有办。
证人钱霞证言证实:2001年7月初,赵军和刘玉华到江阴找她买库存布料,以每米6.5元成交。赵军、刘玉华安排她将布卖给张江荣,货款由赵军和刘玉华与她结算,她共卖布14.6万米,每米5元进价,张江荣给她231.5万元,赵军从她手中提走现金
119.2万元,她得到利润21.9万元。
证人张江荣证言证实:2W1年6月底,赵军和刘玉华在江阴安排张江荣整理库存面料,并与服装加工厂签合同,价格每米19.5元,赵军提出不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想办法开。同年7月15日,他与枣庄海扬公司签订了销售布料合同,面料14.6万米,每米19.25元。后钱霞将库存面料送来,専庄海扬公司分三次汇来42万元,他分三次送给赵军41万元,赵军称面料是深圳一公司供应的。
证人任余前证言证实:2001年7月份,赵军与其联系服装订单,数量是86100件,每件5美元,面料每米19.5元,还有信用证条款,6块小样布,赵军让其与张江荣联系,其与张江荣经过电话协商,定下每米19.5元。后専庄海扬公司的任思忠说他们公司可以加工生产。同年7月14日,其和赵军、海扬公司的巩存斌来到上海达成协议:加工制作苎麻棉衬衣81600件,每件5.5美元。次曰,其和巩存斌来到江阴,巩存斌和张江荣签订了销售布料协议书。海扬公司投人生产后,姚中庸派来验货的人没有签客验单,拒绝提货。
证人巩存斌证言证实:2001年7月初,任思忠接到一份香港的服装加工订单,他们公司认为可以谈这笔生意,同年7月14曰,其到上海和自称是香港东泉实业公司的赵达辉经过洽谈,签订了衬衣购销合同,港方代表姚中庸签的字。次日,任余前带其到江阴市同张江荣签订了销售布料协议书。他们公司分四次将货提出,付清了货款。衬衣加工后,姚中庸和澳大利亚的质量检验员提出意见,他们返工后,质量检验员不出具客检证,姚中庸发来传真,声称澳大利亚客户不要货了,他们感到被骗。
证人刘建华证言证实:2001年8月他到张江荣处提货,发现有的布料不合格,后香港派来一个姓罗的来验布。
书证
信用证、传真、往来账、收条等书证。
鉴定结论
价值认定书及检验报告证实:81600件苎麻棉方格衬衣价值394804元(平均每件4.84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房屋、桑塔纳轿车、电器等物品价值335879元。苎麻棉衬衣符合生产制造单、生产工艺单中合格品的要求。
四、判案理由
専庄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军、姚中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口衬衣的事实,出具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从而使信用证可随时因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诱骗服装加工厂家高价购买库存布料,从中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军事前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协调他人的行动,诈骗得赃款被其掌握、分配,并分得大部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姚中庸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听从被告人赵军的安排,分得少部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军归案后当庭认罪态度不好,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中庸归案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専庄市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5条第1款第4项、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2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军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1年12月13曰起至2016年12月12曰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姚中庸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曰,即自2002年3月26日起至2010年3月25曰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法理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本案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的性质是合同诈骗还是信用证诈骗。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是信用证诈骗犯罪而不是经济纠纷。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的;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与一般的经济纠纷包括信用证纠纷比较,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二被告人主观上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他们虚构出口衬衣的事实,以签订经济合同或者协议为方法,以提供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为手段,诱骗専庄海扬纺织有限公司高价购买其库存布料,目的就是骗取钱财。尤其是当専庄海扬纺织有限公司依照合同履行服装加工义务后,被告人姚中庸又根据被告人赵军的授意,冒充产品质量检查员,以衬衣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验收,导致其提供的信用证失效,从而将购货款据为己有,充分反映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说,本案是二被告人精心设计的一个骗局,签订购销合同,提供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只是被告人骗取财物的犯罪手段。因此,二被告人否认自己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辩解不能成立。
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所得到的是卖布料的利润并非是犯罪所得的观点,与本案的事实不符。其一被告人虚构了出口衬衣的事实,与被骗单位签订了购销合同;其二被告人指使原江苏省江阴市峭岐色织六厂厂长张江荣(另案处理)与専庄海扬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生产销售苎麻棉色织格布14.62万米,每米19.25元的协议书,并提供了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这是被告人获取巨额货款的主要原因。众所周知,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的,保证在具备约定条件后,即可得到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约定的货币金额的一种凭证。被骗单位正是由于相信合同是真实
的,并且有信用证为担保,可以获取利润才支付巨额货款279.85465万元高价购买布料的。虽然被告人支付了库存的价值70万余元的布料,但这只是骗取对方信任的一种手段,并非是一种正常的购销活动。所以,被告人获得的巨额的差价款不属于经营利润,而是诈骗犯罪所得。
(二)本案应当以信用证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从被告人的主观上看,是以骗取巨额财产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既符合信用证的犯罪构成,也具备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理论所称的法条竞合犯。所谓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于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法条竞合的包容关系是一种逻辑上的包容关系。被告人以提供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作为货款支付手段的行为,既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相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属于特殊规定。根据法条竞合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对本案应该以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综上,専庄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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